种业发展:科研创新与农民自用的协同保障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 时间:2025-05-08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中,《种子法》第二十九条是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准则。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告诉各位,它既保障品种权人权益,又为特定使用场景开了“绿灯”。

种业发展:科研创新与农民自用的协同保障

《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依照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该条款第一项为种业科研创新破除障碍。科研人员以授权品种为基础开展后续育种研究,无需支付高额许可费,可专注种质资源改良,加速新品种研发。第二项则充分考虑农业生产实际。农民在自家承包地留存收获的授权品种作种子自用,是传统生产习惯,法律的明确规定既保障农民基本生产权益,又维护农业生产稳定。

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提醒一下,农民自繁自用仅限个人使用,若用于商业销售则属侵权。这一条款兼顾保护与发展,为种业良性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全国三农调研中心调研员,致力于精准捕捉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热点问题,及时响应社会关切,推动三农问题的积极解决。加入我们010-69945235。

全国三农法制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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