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法律保障:为公共利益“开绿灯”,为创新“护航”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 时间:2025-05-08

在种业发展的法律体系中,《种子法》的一系列条款对保护种质资源、规范种业市场、激励育种创新等发挥着关键作用。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跟大家明确一下,其中关于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规定,有着特殊且重要的意义。

种业法律保障:为公共利益“开绿灯”,为创新“护航”

《种子法》第三十条规定: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该条款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行政干预手段,旨在平衡植物新品种权人的独占权利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当面临一些特殊情形,例如突发大规模自然灾害,急需特定抗病、抗逆的植物品种用于恢复农业、林业生产;或者在公共卫生事件中,某种药用植物品种对于疾病防治至关重要,但品种权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及时、充分满足社会需求时,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就可启动强制许可程序。

强制许可的实施有着严格限制。获批单位或个人仅能在许可范围内实施相关品种,且无独占权,也不能再授权他人,最大程度保障品种权人合法权益。

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想说,这样的规定在特殊时刻保障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严肃性,推动种业在合理秩序下发展,促使品种权人、实施者、社会公众多方利益达成动态平衡,为我国农业、林业持续稳定发展筑牢法律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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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三农法制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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