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些情况会“失效”!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 时间:2025-05-23

在咱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就像“护身符”,关系着土地承包、分红福利这些实实在在的利益。可有些情况发生时,身份可能就保不住了。到底啥情形会丧失成员身份?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告诉大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给划了明白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些情况会“失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死亡;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头一条“死亡”好理解,人走了自然没法再享有成员权益。丧失中国国籍的,因为不再属于咱们的体系,身份也就没了。再看第三条,要是户口迁到隔壁村,还入了那边的集体经济组织,总不能两头都占着好处。第四条说的公务员,国家给发工资、有保障,为了公平,就不能再占村里的份额,不过聘任制公务员还能保留身份,毕竟工作性质不太一样。最后一条给各村留了灵活空间,比如有的村章程规定,长期不履行成员义务的,经大伙表决也可能丧失身份。

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强调一下,这些规定看着严,其实是为了维护村里的公平。守住规则,集体利益才有保障,往后分地、分钱大伙心里才都敞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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