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器人产业用地税收优惠及其他奖补政策汇总一览(2018-2025)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7-31

  日前,安徽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里面除了对安徽省机器人产业用地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明确要求外,还出台了具体的奖补政策。

  

  1.安徽省机器人产业用地税收优惠政策

  保障机器人产业发展用地供应,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发展机器人产业,可以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牵头责任单位:有关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部门等)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亏损结转年限按规定由5年延长至10年。

  (牵头责任单位:省税务部门,配合单位:省科技部门等)

  2.安徽省机器人产业其他奖补政策

  (1)鼓励国内外知名机器人技术服务平台和检验检测机构落户我省。

  支持建立机器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和产业发展共性服务平台,按其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

  加快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对在我省注册成立的机器人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关键设备投资总额5%的奖补,最高200万元。

  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年度达成1个及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质监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等)

  2.鼓励本体和关键零部件企业做强。对机器人本体企业的新建或在建项目,且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按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

  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五大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按新建或在建项目关键设备购置额(200万元)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

  (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财政部门等)

  3.鼓励国内外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含特种机器人)领军企业在皖投资设厂或建立企业总部。对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1亿元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省商务部门等)

  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我省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等)

  4.制定《安徽省工业机器人产品推广应用目录》,对进入目录的产品予以政策支持。

  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省内机器人集成企业集成工业机器人的,按机器人售价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对年度购置10台以下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机器人费用的15%给予奖补,最高100万元。

  (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等)

  5.鼓励机器人向高端方向发展。对机器人本体技术指标达到《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联规〔2016〕109号)中十大标志性产品要求且已批量应用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生产企业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批量应用于6自由度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零部件生产企业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支持举办省级以上机器人大赛,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

  支持机器人企业在国内外举办大型宣传推介活动,支持举办机器人论坛和产需对接会,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等的5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等)

  6.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对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省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70万元奖励,其所在地政府相应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7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省及所在地财政分别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省财政奖励金额不超过70万元(与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沪深港交易所上市不重复奖励)。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机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工作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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