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地30年不变就意味着期间不能重新调整土地吗?无地农民该怎么获得土地?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7-31

  2018年,国家发出重磅消息,表示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将再往后延长30年,这给很多农民吃下了定心丸,但对于无地农民来说,就忧愁了,那农村承包地30年不变就意味着期间不能重新调整土地吗?无地农民该怎么获得土地?

  

  1、承包期30年不变,不等于不能调整土地

  最关键的问题,无地农民到底能不能要求调整土地,这种要求有没有法律依据?主流的媒体宣传和地方传达中,是土地承包30年不变,承包期内不能收回承包地,这种说法并不完整。

  2、不允许农村承包地调整,中央的顾虑在哪里?

  2002年6月27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二审稿)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柳随年发言指出:

  关于承包地的调整。一审稿明确规定,除自然灾害以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调整承包地。二审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调整承包地。这个修改从表面上看问题不大,问题是如何理解等字,如果按照法律委员会在说明中说的包括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那问题就大了。我认为,这两个口子一开,实际上等于否定了承包地不断调整的原则。目前乱征地、滥占地由于补偿不足导致一些农民无法保证正常的生活,有些地方用调整承包地的办法解决,农民意见很大。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后,如果继续采取调整其他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不仅侵犯了农民的权益,而且会继续助长乱征地、滥占地。今后应明确规定,谁征用占用承包地,谁就要负责给予足够的补偿,安排好农民的生活,不能再调整其他农民的承包地。

  也就是说:中央担心一旦在法律里留下可以调整承包地的口子,那么根源以往的经验,口子一开,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可就要在这个口子上大作文章了,土地承包长久不变就难以守住,甚至沦为一纸空文。

  

  3、对于农村无地农民,中央预留了哪五项政策措施?

  对承包期内产生的人地矛盾不太严重的情况,给无地农民预留了三种分地措施:用预留的机动地、新开地和承包方交回的承包地。

  如果以上三种条件都不具备:那就用市场的办法,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来解决(优先流转给无地农民)。如果连这个条件都不具备那么就考虑发展二、三产业优先雇佣无地农民的方式来解决无地农民的生活问题。

  4、农村土地值钱了,是非就多了。

  有钱人家多是非,随着土地改革的推荐,农村土地逐渐从生活保障调整为农民财产,农村人地矛盾不是越来越少,而是越来越多。

  5、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公平不是首要因素

  农村土地兼有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两重功能,因此农地制度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既要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又要保障农村社会稳定。

  如果要效率,就是要求人地关系稳定,老调整土地农民没有动力在土地上做长期投入,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

  如果要公平,就要随着农村人口增减不断的调整土地,否则就会出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不公平情况。

  不存在一种制度,既能100%的高效率,又能100%的公平。所以中央确定农村土地政策的基调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因此便有了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

  

  6、《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给农村留下了农村土地调整的3个口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重点是等特殊情形这五个字,要知道,每个法律都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司法解释,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发布农村土地承包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分别编发了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关键是,他们对于等特殊情形的解释区别较大。

  2002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发《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法律出版社)。该书关于特殊情形的释义如下:

  这里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2)部分农户的土地被征收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丧失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不要征地补偿等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3)人地矛盾突出的。关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一般是指因出生、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导致人口变化比较大,新增人口比较多,而新增人口无地少地的情形比较严重,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在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进行调整。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形成对比,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法律中等特殊情形不作解释、不愿响应。

  6、现实中,农村土地承包调整不在少数

  从一轮承包到二轮承包,也是要求延包,不能调整土地。但现实中农村也有不少村庄调整了土地,全国比例保守估计不低于20%。政策是一方面,农民是否严格按政策来做是另外一方面。

  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做法是,新增人口按照先后次序排队候地,到调整期时以生顶死,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抽补,将死亡或者户口迁出的农民的土地调给新增人口,调整期一般为5至10年。

  从事后调整地区来看,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的结果,都得到了事后认可。

  

  本章小结:

  1、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设计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2、中央针对人地矛盾预留的出路是:通过预留的机动地、新开地和承包方交回的承包地等解决外,主要用市场的办法,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者发展二、三产业来解决。

  3、重点:《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在自然灾害、征用占用、人地矛盾三种特殊情形下,可以对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

  4、即使是在新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草案中,三种特殊情况也没有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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