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监管 排放定期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不予通过年审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9-06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环保部、公安部、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日前,重庆市公安交管局车管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检验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公交管车﹝2017﹞120号),要求自2017年9月1日起,各检验机构要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上传机动车检验监管系统,各分所检验审核中心在进行机动车检验审核时,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审核通过,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农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投稿服务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