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土壤污染防治法》全文解读!有哪些新举措、新制度、新亮点?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大气、水、土壤三大环境领域的污染防治法已全部齐备。
土壤污染关乎食品安全、健康安全和环境安全,但是由于隐蔽性、滞后性和累积性,对其规制的法律出台,相对于我国最早的污染防领域的立法,即1984的《水污染防治法》,整整晚了34年!这部耗时12年、共7章99条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究竟有哪些新制度和亮点?
一、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有哪些?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责任人一词共出现29次,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13类:
最后,明确了责任主体争议时的处理。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新增哪些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制度?
1.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责任制度
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采取向人大报告、约谈、行政处分等措施,加强政府问责力度;同时,强化部门联动机制,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
污染者担责是污染防治法律的主要原则,《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土壤污染的义务,本文第一部分内容对于具体土壤污染责任主体进行了解读。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各部门配合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4.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制度
各部门配合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同时,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通过土壤污染监测系统的建立,能够有效把握哪里有土壤污染、有何种污染,及时掌握土壤污染的动态变化。
5.建立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控制度
国家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根据名录具体情况,各级政府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建立重点监管单位的管理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土壤污染。
6.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不仅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条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污染责任人变更的修复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还针对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两种不同类型土地涉及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进行了分别规定。
(1)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并对具体管理措施进行了规定。
(2)国家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名录应当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及时更新,对于列入名录的地块应当如何修复、如何进行污染防治进行了明确规定。
7.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具体内容在第三部分进行了解读。
三、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怎么用?
首先,基金分两类,一类是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另一类是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其次,基金的用途分为三种,一是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二是在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三是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再次,对历史遗留污染地块问题的解决。对于该法生效之前即2019年之前产生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由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也可以申请,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原始用途为工业用地、现在为居住性质的污染地块治理和修改。
最后,由于基金怎么建尚未明确,只提到了鼓励和提供社会各类捐赠,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
总的来说,《土壤污染防治法》在立法阶段经数次易稿,针对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提出了建设性和针对性较强的制度方案,没有明显的《超级基金法》的影子,效果如何,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四、《土壤污染防治法》将对哪些行业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生态环境部在2018年5月发布的《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概念,类似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所提出的重点排污单位。
此次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仍然使用了这个概念。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主要包括以下行业企业: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
除了上述行业之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储罐、管道或者建设有污水处理池、应急池、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设施的企业也将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管理。例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原油储运管道设施、加油站、尾矿库等。
五、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指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
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如下图所示:
除了行政处罚之外,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文件还可能触犯《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这两项罪名为单位、自然人双罚的罪名。因此,如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触犯了上述罪名,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处罚,最高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终身禁止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
除了上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外,如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单位与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及法律适用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之前,《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固废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壤污染防治有一些较为分散的规定,未形成独立、完整的体系,也未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管、修复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面世,填补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空白。生态环境部近日实施的《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也加强了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保障了《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效实施。
由于污染物在环境要素中会不断地转化、迁移、循环运作,因此,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对废水、废渣等诸多进入土壤的污染源进行控制。在新法发布之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污染物进入水体的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详细规定了固体废物产生、排放、贮存、运输、利用到处置的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法》则针对水污染物、固体废物进入土壤后造成污染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和衔接性的规定,完善了污染物的全过程监管。笔者将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七项制度,对《土壤污染防治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相互衔接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读。
1.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应履行以下两项义务,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
有毒有害物质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如果未履行排放情况报告义务,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第二项义务,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造成的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法》未规定违反的不利后果,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2.修复单位在土壤风险管控与修复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的责任(《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修复单位进行土壤风险管控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也就是说,在土壤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应分别适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即超标处罚在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等规定;而《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造成二次污染的法律责任,即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造成了周边环境的二次污染,应当依据哪个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呢?
首先,《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制的是造成土壤、周边环境新的污染的处罚,我们理解,如果造成土壤污染,应当依据该条处罚。
其次,如果造成周边环境污染时,可能发生法条竞合,周边环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水、土、气等环境要素,在造成水、气污染时,涉及同一行为违反多项法律的规定,即《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条款,如何适用?
根据《立法法》新法优先旧法适用原则、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及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环保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复函》中规定的择一重处罚原则,在造成周边除土壤污染外的其他污染时,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处罚较为合理。
最后,从《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土壤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中造成二次污染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来看,主要是为了对土壤修复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在追求生态环境保护效率价值的当下,实行并罚更有利于目标的实现,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和惩戒效果,关于这个问题将在新法施行后持续跟踪和探论。
3.尾矿库发生事故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两项义务: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应当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污染,造成严重后果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们理解,该条规定的严重后果包含尾矿库发生事故的情况,那么就可能发生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两种情形,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呢?
第一,当尾矿库发生事故后,如果尾矿渣或其他污染物进入水体,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应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企业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若污染物进入相关水体,同时流域内发生土壤污染,是否应当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再次进行处罚呢?如果进行处罚,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损失计算中已经考虑了土壤污染,需根据具体数额来确认择一重适用。
第二,尾矿库发生事故造成土壤污染,同时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发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规定(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万罚款)及《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在这种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以二十万至二百万的罚款。
4.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无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责任(《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则会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处罚时同样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无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两个规定中监管部门、罚款数额均不一致,《土壤污染防治法》是法律,其效力明显高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且规定更为严格,因此,应当适用《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进行监管。
5.向农用地排放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的责任(《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农田作物超标涉及大气污染、气候、土壤本身酸化等等因素,并非皆因土壤污染所致。因此,本条款对于导致农用地超标的水污染行为、固体废物污染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
首先,该条规定了禁止性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向农用地排放以下三类物质:
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
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不要求超标)。
违法排放上述物质,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达到入罪标准后,还可能承担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
其次,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之前,针对排放上述三类物质的违法行为,已有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新法出台后,具体应当如何适用呢?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法律责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针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那么,相对于《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而言,《土壤污染防治法》是新法,相对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而言,《土壤污染防治法》法律层级较高,因此,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的行为,应优先适用《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最后,关于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污泥应当依据何种标准来认定存在超标排放行为呢?
向农用地排放的污水,主要适用《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进行管理,但是该标准制定时间较早,已不符合行业监管的需求,在实践中,适用不合时宜的标准将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部门陷入实施困境、土壤污染诉讼案件数量升高的情况;
向农用地排放的污泥标准,一般依据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控制,现行有效的标准为:《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1984)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CJ/T309-2009),2019年6月1日起将实施新修订的《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2018)替代原《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1984),三者存在以下区别:
因此,农用污泥排放标准应当符合《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排放标准应当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标准,总铜和总锌适用《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年1月1日实施,在2019年6月1日后,则适用最新的《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2018)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判定污泥是否超标。
6.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行为(《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该条款为禁止性法律条款。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违法排放上述物质,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达到入罪标准后,还可能承担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四条已对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的排放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而针对土地复垦过程中发生的污染行为,《土壤污染防治法》作为新法应当优先适用。因此,应当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进行管理,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具体适用还需综合考虑土地复垦前的土地类型,《土壤污染防治法》将土地类型分为农用地与建设用地,当土地复垦前为建设用地时,不存在法律交叉适用的问题;而当土地复垦前为农用地,那么向农用地排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则可能与《土壤污染防治法》八十七条中发生法条竞合的问题,即同时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与第八十七条。
我们认为,本条款对于排放行为发生的过程进行了特殊规定,即当超标排放固体废物用于土地复垦时,那么,应当直接适用本条款;如果仅向农用地排放固体废物,而未用于土地复垦,那么就可以适用《土壤污染防治法》八十七条进行监管。
7.修复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责任(《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修复单位转运污染土壤,应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违反则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进行处罚,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转运的污染土壤依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认定为危险废物:应当依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对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合法管理与处置,包括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例如,危险废物应当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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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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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三农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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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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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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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三农项目有200多个网站。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200个网站资讯发布平台。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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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1)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法制政策及法治项目,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全方位法治政策法规、法治资讯发布和法制宣传。 (2)弘扬正气、挖掘整理先进事迹和经验。 (3)反映社会不良现象,和危害国家、社会、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事件依法依规做斗争,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 (4)接受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行业信息服务。 (5)紧跟国内法制最新发展步伐,聚焦国家法制焦点敏感问题,及时发现最新、最热、最重要的资讯信息,完成全网和指定网站互联网信息监测。可以帮助法治部门快速传播信息,宣传主题,传播积极的正能量。 (6)提供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我单位调研员不在政府行政序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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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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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社会监督员要求是:一、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二、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三、会电脑基本操作;四、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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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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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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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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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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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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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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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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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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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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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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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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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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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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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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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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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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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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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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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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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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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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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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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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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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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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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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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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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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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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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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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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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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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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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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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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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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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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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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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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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