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法院:拒不腾退土地 老板 公司均获刑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11-15

  “我确实知道错了,我和公司已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希望法院从轻处罚”,这是近日,三门峡某设备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芦某某在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法院审理的某拒执罪案件庭审现场作出的认罪供述。这位公司老板,在法院判决被告三门峡某设备工程养护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河南某公司位于连霍高速三门峡西某处的土地后,不仅不履行判决义务,反而规避执行,导致执行工作迟迟无法进行。近日,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对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告单位三门峡某设备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芦某某分别判处刑罚。

  2016年7月1日,陕州区法院判决被告三门峡某设备工程养护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河南某公司位于连霍高速三门峡西某处的土地后,被告三门峡某设备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河南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告人芦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故意更改法院确认的住址及电话,拒不交付判决所确定的土地,导致执行迟迟未能履行。陕州区法院遂将该案的拒执罪犯罪线索移送至陕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陕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三门峡某设备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芦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单位、被告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结案,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单位三门峡某设备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芦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作者:张沙沙、梅立民、徐瑞龙、陈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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