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纪检干部应具备的能力(1)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0-11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将派驻监督纳入党内监督的制度框架,明确了纪委派驻纪检组和派出机关的工作关系、派驻纪检组的职责任务、派出机关的领导方式,为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对此,如何充分提高派驻纪检组履职能力和监督执纪问责水平,体现“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应注重派驻纪检干部的能力培养和选用,使其具备以下“五种能力”。
  党纪党规运用能力。系统学习党纪党规,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后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及作风建设相关规定、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监督执纪问责业务知识等,深刻领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要把掌握的党纪党规知识与驻在单位工作实际相结合,运用到党的组织生活、业务工作和生活中,规范驻在单位的党组织生活、业务工作和个人生活,规范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
  工作协调能力。加强与驻在单位的工作协调。对于驻在单位,派驻纪检组工作相对独立,但与驻在单位工作融为一体,密不可分。派驻纪检组长要加强与驻在单位的工作沟通、协调,建立纪检组工作定期通报的制度,利用驻在单位党组会或办公会,让驻在单位了解纪检组工作,争取驻在单位党组对纪检组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与派出单位的工作协调。对于派出单位,派驻纪检组工作也相对独立,派驻纪检组要加强请示报告,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报告,重大、重要工作及时报告,专项工作专题报告,争取派出单位对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确保派驻纪检组与派出单位工作同步合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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