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4)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0-13
 
  第十三条 农业结构调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粮改豆、粮改饲、耕地休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种植结构调整等方面。
  第十四条 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地下水超采重点地区开展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等方面。
  第十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等方面。
  第十六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设立基金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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