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行为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3-21

  近年来,职业打假人一直是新闻上出现频繁的词,其既代表了人们痛击不合格产品的心愿,又同时引出了知假买假等道德问题,那么知假买假到底受不受法律保护呢?近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对此进行了诠释。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行为

  张某于2016年4月10日从高密某百货购物中心购买潍坊至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脉百氏牌蜂蜜一瓶,并委托江苏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科进行了检验,经检测蜂蜜指标不达标。遂于2016年4月18日、2016年5月5日分多次该购物中心购买了大量蜂蜜共计人民币96794.72元。随后,张某以高密百货购物中心销售假货为由,请求高密百货购物中心按购货款十倍967947.2元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张某先购一瓶蜂蜜,后多次大批量从百货购物中心购买蜂蜜,显然不是为了家庭消费,而是有意识地知假打假行为,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法院遂判决驳回张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职业打假一直以来备受争议,职业打假人通过诉讼手段为维权,并不是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措施为自身牟利,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影响司法的权威,不应倡导。

  知假买假的行为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之前也有许多相似案例,比如网购大量商品后羿包装不合格为由要求赔偿,这些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的行为是不会获得法院支持的,法院也鼓励企业对这种敲诈行为说不。

(第一农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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