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都匀市法院公开宣判黔南州第一例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4-09

  4月3日下午,在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举行的司法公开及其公众开放日活动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上,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黄晓明受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公开宣判了黔南全州第一例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莫某某、吴某某等六被告因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一案被二审法院终审判处三年半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

  22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应邀参加了当天下午的公众开放日活动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

  据悉,该案在2018年11月29日至30日由都匀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晓明亲自担任审判长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六被告人提出上诉,经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并维持原判和委托都匀市法院二审宣判。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

  基本案情:2016年底,以被告人莫某某为首的“B氏家族”犯罪集团,通过快手直播平台及微信,纠集部分社会闲散人员和未成年人加入,在都匀市逐步形成以莫某拢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吴某某、陆某某、骆某某、冉某某(未成年人)等人为较为固定的重要成员,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都匀市区共同故意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例如:2017年6月12日凌晨3时11分许,吴某某等人与正在停车的莫某、吴某发生争吵,后吴某某怀疑莫某欲在车上拿刀殴打自己,便伙同骆某某、李某某、兰某等人将莫某、吴某殴打致伤。2017年3月7日上午,莫某某受工地老板之托,打电话给吴某某,吴某某伙同“B氏家族”成员冉某某、吴某某、吴某某、金某某等人赶到工地,持木棒参与该工地工人聚众斗殴。经审理查明,以莫某某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共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7余起,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被告人莫某某、陆某某、吴某某、骆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处以刑罚。被告人莫某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骆某某参与四次、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参与二次、陆某某参与一次,五被告人按照各自所参与的行为处罚。据此,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莫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骆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向冬雪、石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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