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5)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7-01
  第二十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预算执行中支出预算跨类级科目的预算资金调剂使用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落实预算决议的工作安排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发送本级人大代表。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收支报表,每季度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并于每年七月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本级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每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预算审查监督信息化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与本级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建立数据联网或者数据报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为预算审查监督提供基础数据服务。
 
三农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投稿服务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