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6)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7-04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在预算执行中出现法定预算调整情况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由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调整的依据;
  (二)调整的项目和数额及其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收支结构调整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四)与预算调整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预算调整方案,结合听取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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