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7)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7-10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的决算草案应当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对存在的较大差异作出说明,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算草案的报告;
  (二)部门决算草案;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表;
  (四)财政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表;
  (五)政府债务总量、变动、结构、余额情况表;
  (六)关于决算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大财经委员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的决算草案报告,结合听取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作出相应决议。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落实决算决议的工作安排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发送本级人大代表。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于第四季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整改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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