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8)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7-15
  第六章 预算监督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作出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的决议。
  经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由本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之日起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预算主管部门批复的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之日起二十日内由各单位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预算信息公开应当统一规范、便于公众查询。预算信息公开应当以政府或者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向社会公开,各门户网站应当设立预算公开专栏,集中公开信息。
  第四十条 本章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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