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1)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7-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建设、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生活垃圾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市生活垃圾处置工作,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完善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体系,优化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
  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合全市生活垃圾的调运处置,确保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有序运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处置的安全宣传、解释和矛盾调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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