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6)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1-01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允许统筹以外,各省可对其他资金在本专项的支出方向范围内统筹使用,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农业部下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三农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投稿服务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