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5)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8-05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场地建设情况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工艺,制定并公布运输车辆进场操作规范。
  对首次进场的运输车辆,运营单位应当核实垃圾运输单位和垃圾产生单位身份、车辆基本信息等,并发放车辆入场电子登记卡。
  第二十一条 运输车辆应当取得车辆行驶证,安装全密闭装置和车载定位装置,不得将非生活垃圾运入运营单位。新增运输车辆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车。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不得接收下列运输车辆入场:
  (一)未实施全密闭运输的;
  (二)未安装车载定位装置或者未正常使用的;
  (三)未如实提供生活垃圾来源的。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厂(站)进行绿化美化、环卫保洁、道路冲洗,保持厂(站)内干净卫生;
  (二)落实污染物排放治理措施,符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规定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落实生活垃圾异味控制措施,确保厂(站)界恶臭污染物浓度达到规定标准;
  (四)建立健全预防安全、控制污染等安全、环保工作预案;
  (五)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六)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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