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妇女应该享有土地承包权益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1-02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30日至11月4日在京召开,会议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进一步明确了妇女应该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

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要性的认识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赋予妇女,包括广大农村妇女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是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利。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较长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有的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乡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有的以测婚测嫁等理由,对未婚女性不分土地或少分土地;有的地方出嫁妇女特别是离婚丧偶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包的土地被强行收回,其他与土地承包相关的经济利益也受到损害。产生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一些地方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歧视妇女、漠视妇女权利;政策规定不尽完善,执法不力;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等。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挫伤广大农村妇女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也损害党和政府以及农村基层组织的形象。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要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结合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民自觉抵制和肃清歧视妇女的封建残余思想,调动广大农村妇女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发挥她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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