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8)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8-16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发生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突发事故、城市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启用生活垃圾应急贮存场所,采取污染防控等应急措施,并对运营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和调度。
  第三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运营单位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分结果作为支付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参考依据。有关考核方式与评分标准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处置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对运营单位日常运营实施远程监控,运营单位应当实时上传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按照标准对运营单位的环保指标以及设施周边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运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对运营单位日常生产运营、安全、环保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服务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营单位的派驻监管、在线统计,并做好年度评价。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填埋、焚烧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监管,并依法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置环境保护工作的督查指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安全行驶的监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做好餐厨废弃物及其处置衍生物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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