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套路深 理性维权多留心(2)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9-12
  未经劳动者同意不能变更工作地点
  2016年,苏某受聘于贵阳某医院,担任市场部主任。第2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虽未约定工作地点,但苏某一直在该医院工作。
  去年9月,苏某收到调岗通知书,称因工作需要,将其调往上海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主任,要求他在当月7日前到新岗位报到,如超期未报到视为旷工,旷工2日视为自动离职。
  次日,苏某离开了这家医院,并给医院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同时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医院支付苏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相关工资、奖金。
  对此结果,医院表示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仲裁委的裁决结果。
  针对此案,吉林省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王雨琦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工作地点的约定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这家医院变更苏某工作地点时应依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再变更。王雨琦认为,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必须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和修改内容,由对方限期提出意见,最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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