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集体土地上可建市场化租赁住房(2)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9-17
  一些产业园区想要给员工建租赁房将有据可依。《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经批准,可将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提高到15%,重点建设集体宿舍、员工宿舍,出租给园区职工居住,不得改变原用地性质,不得转让、不得分割抵押。
  集体土地也能建租赁房。《办法》中提到,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实施主体原则上为项目所在镇街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鼓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建设,合作双方需成立新企业实施项目开发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占份额比例必须高于50%。
  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前,原则上应征得拟占用土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保证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自主运作。登记时,房屋类型为“集体租赁住房”,仅用于租住,不得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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