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 (5)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11-08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区的复查。复查内容包括示范区工作开展、综合效益以及典型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发挥等情况。复查采取检查工作组实地核查的方法进行。工作组要求5人以上,由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和专家组成,专家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二条  对复查不合格的示范区将撤销其称号,复查结果较好的将在政策支持和项目安排方面予以倾斜。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示范区内从事围填海工程、水下爆破、采砂等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活动,占用示范区从事港口建设、航道疏浚、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工程建设的,应事先征求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意见,并提出相应的替代和补偿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海洋牧场灭失或部分损毁,且无修复价值的。 
  (二)因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以及其他管控要求调整,示范区用海性质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 
  (三)示范区创建主体发生改变,原创建主体不适宜承担示范区管理维护职能的。 
  (四)示范区后续运行维护存在困难的。 
  (五)涉及国家外交、安全等其他特殊需要的。 
  第二十五条  示范区需要调整的,参照申报创建程序执行。 
 
 
三农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投稿服务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