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首次明确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3)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1-13
    土地管理的原则方面,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以下简称新第某条)中明确要求,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督查方面,新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说明以后的土地督察权是以国务院授权为主的方式,土地督察人员可能有自然资源部的人员,也可能有其他部门的人员,从而避免自然资源内部自己审批自己监督的行为。
    对于耕地的保护,新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有效避免部分城市在耕地总量控制方面,以次充好,造成国家整体土地资源质量的下降。
    同时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也下放了部分权限,如适当下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删去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
    三、明确了集体用地入市条件
    新六十三条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地供应、动工期限、使用期限、规划用途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新增加的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其最高年限、登记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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