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以商品粮名义销售农作物种子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6-02

黑农厅规〔2020〕7号 

关于严禁以商品粮名义销售农作物种子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一些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或农民业合作社,其持有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既包括农作物种子,也包括商品粮食,以此打法律“擦边球”,将非法水稻、大豆等自交作物种子伪装成商品粮进行销售,误导农民购买使用,农民一旦遭受损失维权难度大。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严格规范经营 

  对种子经营门店实施全面排查,重点检查经营资质或备案情况、品种审定、种子标签、经营档案、销售凭证等,对在同一场所内既经营水稻、大豆等自交作物种子又经销自交作物商品粮食或在种子市场经营自交作物商品粮食的,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措施,严禁经营者误导农民将商品粮当种子购买种植,严防“以商品粮名义销售种子”违法行为发生。 

  二、抓住关键,落实凭证使用 

  日前,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条例》,全省统一规范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是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建立完善销售种子追溯体系、保障农民切身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因此,各地要争取财政支持,尽快印制省农业农村厅监制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免费提供给种子经营者使用,并告知种子经营者销售种子时必须开具统一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如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或者开具凭证不符合要求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三、注重实效,强化宣传引导 

  要采取在种子市场显要位置张贴条幅或利用市场广播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告诫种子经营者要守法经营,不搞虚假宣传,不要以商品粮名义经营种子,销售种子要开具省农业农村厅监制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并提醒购种农民不要贪图便宜购买商品粮做种子使用,购种时要索取省农业农村厅监制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同时,对于水稻种植比例较大的区域,采取在村口或是村委会张贴条幅、设置布告,或是利用村里广播站等措施,告知农民不要低价购买商品粮做种子使用,全面营造严厉打击“以商品粮名义销售种子”高压态势。 

  四、明察暗访,严打违法行为 

  种子销售旺季,要在对辖区种子市场进行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对种子市场和种子企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的种子来源进行明察暗访,对群众举报投诉的“以商品粮名义销售种子”案件迅速行动,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我厅将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对重点地区案件查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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