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建设的十大要点(2)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1-09
    三、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依据
    权利义务具有相互关联性与一致性,法治社会建设的有序开展有赖于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能够正当地行使权利和自觉地承担义务。为此,既要充分保障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又要合理配置义务,以义务涵养权利、保障权利,并形成权利的边界,确保权利的合理行使,防止权利的滥用。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应当将权利义务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来看待,既不能过分强调权利忽视义务,也不能只强调义务的履行忽视权利的行使,要着眼于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和辩证统一关系,构建以权利义务为经纬的社会秩序,规范各类社会主体的行为,以形成良好的、稳定的社会秩序。
    四、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秩序价值与创新活力之间存在张力
    秩序与自由是法的基本价值,法治社会建设要实现良善之治,应当尽可能地在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之间实现平衡。一方面,秩序价值通过明确的、普遍的规范,能够提高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行为预期和确定性,为社会主体的自由创新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让个体的主观努力和创造获得基本的法律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社会主体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需要秩序的保驾护航,法治社会建设应当重视秩序价值和稳定价值。另一方面,秩序价值强调的是对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的实现与维持,而社会主体的创新活力则强调个体个性的张扬与发挥。如果将秩序价值和稳定价值绝对化,必然会挤压社会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使社会丧失必要的创新活力,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的积极健康发展。对于法治社会建设而言,秩序价值只是初级价值,而非唯一价值,法治社会建设应当在秩序与活力之间、秩序与自由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并且合理处理这一张力。
    五、法治社会建设要根植于治理方式的转型
    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作为法治建设短板与薄弱环节的法治社会建设,具有极强的复杂性和独特性,治理难度也较大。社会领域治理问题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呼唤治理方式的创新与转型。过去我们长期依赖简单、低效的社会治理方式,过多地使用命令型、控制型的治理方式,较少地运用激励型、非对抗性的治理方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治理的发展需要。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要遵循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从价值理念和具体技术两个层面,推动治理方式从命令向协商、从孤立向合作、从强制向引导、从单一向多元、从直接向间接的转变;培育和丰富现代化的社会治理方式和技术,拓宽社会治理的边界,提高社会治理的精度,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以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型支撑现代化的治理战略,为全面深化改革鸣锣开道,下好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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