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度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作者:佚名 时间:2021-11-09

  

  为进一步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4号)、《农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农业生产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农牧厅将于2021年5月中旬至6月底,对各盟市2019年度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19年自治区下达的农田建设任务(含农业生产发展专项项目)。

  二、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和条件

  (一)验收的主要依据

  1.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等。

  2.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

  3.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合同、资金拨付及支付等文件资料。

  4.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5.初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

  (二)验收条件

  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1.已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各项建设内容。有设计调整的,已完成调整批复文件中的各项建设内容。

  2.项目各项工程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功能性试验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各项措施相互配套,满足耕作要求。

  3.参照水利等相关规范逐级完成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单项工程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合格。

  4.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并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5.项目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档案材料的分类立卷归档工作。

  三、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各盟市农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由自治区农牧厅组织验收。

  (一)旗县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初步验收。旗县农牧主管部门根据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全面核查项目建设内容的数量、质量,完成竣工决算和审计,出具初验意见,编制初验报告,质量评定和中间验收标准参照水利等相关行业规范。初验合格的项目,由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向盟市农牧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应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初验意见、初验报告等。初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二)盟市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竣工验收。盟市农牧主管部门依据旗县农牧主管部门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可通过组建工程、技术、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等方式开展。验收组应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核实现场、测试运行、走访实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全面验收,将主要验收内容与事项现场记录,形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底稿,并由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实地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就验收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建议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签字确认。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包括以下内容:验收报告、问题整改报告、审计报告和项目竣工图。项目验收合格后,由盟市农牧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证书格式见附件)。

  (三)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1.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内容完成情况。存在设计调整变更的,按批复的变更文件核查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2.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3.资金使用规范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

  4.项目管理情况,包括“五项制度”执行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公示制)和档案管理等,并对监理、四方验收、初步验收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5.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工程设施质量、耕地质量、功能和作用等,现场核实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设施、田间道路、防护林、输变电配套及田间监测工程是否按照设计完成并达到设计指标要求。

  6.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满意程度。

  7.项目信息备案情况。项目基础信息、空间坐标位置等上图入库情况。

  (四)项目档案要求

  1.建设单位

  (1)立项批复材料: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投资计划;其它有关往来行文。

  (2)招投标材料:招标申请及财政部门有关批准手续;招标公告、标书及有关文件资料;评标过程资料;中标公告、通知书;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手续等。

  (3)项目管理材料:有关文件、管理制度、会议纪要(记录)、实施方案、实施情况简报、图片音像资料等;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项目工程质量及材料检验有关资料;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项目总结文件(含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工作报告等);设备及配套设施接收、验收资料,单项工程验收报告,项目建后移交手续、管护制度、管护合同、固定资产移交协议等;自验报告,验收申请。

  2.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复印件。

  (2)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日志、各种表格、说明书、设计文件及批复、工程质量控制、变更设计报告、开工报告、施工日志、自查自验报告等。

  3.供货厂家

  供货供料厂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生产许可证、出厂证、质检合格证等复印件。

  4.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复印件。

  (2)监理合同、监理实施细则、旁站记录、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总结报告。

  四、完成时限

  各盟市农牧局应于2021年5月10日前完成本地区承担的2019年度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抽验考评

  自治区农牧厅拟于2021年5月中旬至6月底对各盟市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抽验考评,抽验比例不低于盟市总任务量的10%。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农牧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下达任务要求,督促任务旗县实施单位加快完成尾余工程,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自验工作,同时指导任务旗县开展项目审计工作,确保验收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各任务旗县要及时完成批复的建设内容,相关建设任务要达到设计目标,单项工程要有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四方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存档,保证资料齐全、完整、真实。

  (三)各盟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备验收工作人员并加强培训,做到资金检查和项目检查相结合,严格验收与认真整改相结合。建立健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责任制,职责明确、组织严密,各验收组组长对验收结果承担全面责任,具体负责业务的人员对各自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四)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要主动听取项目区所在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有关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五)各级农牧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纪律和有关要求。验收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项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zdlyxxgk/202110/t20211026_191583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三农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投稿服务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