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监督探头”上线,如何守护集体资产与村民权益?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 时间:2025-05-28

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既要有理事会的高效决策,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有力约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就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装上了“监督探头”,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与村民权益。今天,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的三农调查员带大家深入了解。

农村集体经济“监督探头”上线,如何守护集体资产与村民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必要时,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组织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这条法规充分考虑农村实际,灵活设置监督架构。对于规模较小的集体经济组织,即便只设一两名监事,也能发挥“监督哨”作用;规模大的组织,则通过监事会形成更系统的监督力量。监督内容直击关键环节——从理事会决策执行到集体财产管理,再到财务状况审核,就像给集体资产加上“防盗锁”,防止因管理漏洞造成资产流失。

财务审计是监督工作的“重头戏”。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的三农调查员提醒,农村集体经济涉及土地承包、项目建设、资金分配等复杂事务,账目稍有差错就可能损害村民利益。法规赋予监事会审计权,并要求公开结果,让财务收支在阳光下运行。村民们通过审计报告,能清楚了解集体钱从哪来、花到哪去,监督更有底气,也让理事会工作更规范透明。这道监督防线,正是农村集体经济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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