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尽快立法制性侵者密切接触未成年人(2)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9-05
 
    二是“闵行做法”禁止性侵者从业的职业范围也大致合理。包括从事未成年人服务的教育单位、培训机构、医疗机构、救助机构、游乐场所、体育场馆、图书馆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
    这就是说,“闵行做法”不是一概禁止性侵者在教育和培训单位从业,而是禁止其在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等教育机构和各种少儿课外辅导班等机构就业,不限制其在高等、中等教育机构和成人培训机构等就业。
    “闵行做法”的本质,是对未成年人的性权利给予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和智力的发育尚未健全,体力较弱,性权利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较低,这决定了给予特殊保护的必要。另有研究表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大多来自熟人圈子,让性侵者从事同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的确有“羊入狼口”的感觉,非常危险,“闵行做法”确实很有必要。
    再谈谈禁止性侵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行业之合法性存在的问题。
    刑事制度改革不同于其他司法制度的改革,应严格在现行法的框架里进行,尤其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既不能法外定罪,也不能法外施刑。如前所述,对性侵违法犯罪者禁止其从事某些行业,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应当有法律的依据,才具有合法性。
    而我国刑法仅对某些管制犯和缓刑犯规定了可以判处在管制刑期和缓刑考验期“禁止其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禁止令,这是对判处不关押刑的人在执行期间或者考验期间所采取的短期措施,而对判处实刑(关押刑)者,连这样的短期措施也不得适用。
    另外,我国《立法法》规定,“犯罪和刑罚”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也就是说,连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大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涉足“犯罪和刑罚”事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虽可制定司法解释,也不能创制“犯罪和刑罚”的新种类。这是国家防止罪刑擅断,随意出入人罪、滥施刑罚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刑事司法统一的重要保障。而上海闵行区的九部门,作为一个直辖市所属区的基层检察院、基层法院和基层政府的另外7个部门,更是无权制定有“刑罚”性质的刑事制裁措施。否则,上海的其他区和某省的某个县也同样能出台有刑罚性质的其他制裁制度,国家的刑事司法统一就不复存在了。
    话说回来,上海闵行区9机关部门出台的“闵行做法”,出发点是好的,而且除了在制定主体上存在问题,个别规范还值得商榷外,总体感觉还是不错的,这与牵头的闵行区检察院“同华东政法大学专家学者共同申报关于从业禁止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课题”有密切关系,也与它同另外8机关部门“密切接触”和“深入沟通协调”分不开。因此,我认为,此事若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刑法立法的立项,且在全国范围内做了深入调研,再征求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将相关内容变成刑法修正案和刑事单行法律,“闵行做法”变成了“全国做法”,就一点问题也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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