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未经国家认证不能上路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7-17

  中国基层网讯(通讯员康丁岚 方碧云)近日,福建德化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明确新能源汽车未经国家认证不能上路。

  2017年6月,德化县某车行向永安市某新能源汽车公司购买新能源汽车,分三次进货,共订购新能源汽车17辆。合同约定,新能源汽车公司作为乙方,应承担提供汽车配件、办理保险、上牌照等义务,而车行作为甲方则应支付货款、运费并交纳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

  2017年8月,德化县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过程中发现,德化县辖区内出现持有福建省永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合法《电动车备案登记通行》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此类车牌不属于“公安部规定并监制的机动车号牌”,应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为悬挂机动车号牌”进行处罚。对此,县公安局交警部门加大对电动汽车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商家开展整治,从源头上坚决堵住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电动汽车流入社会,净化交通环境。

  2017年8月21日,德化县某车行因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汽车,被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

  故,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新能源汽车公司的合同无效,并要求新能源汽车公司返还保证金、购车款、运费及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汽车属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应经过强制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司销售的汽车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其将未获得整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汽车卖给车行,违法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均确认无效。新能源汽车公司应返还购车款、运费、保证金。

  法官提醒:没有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是不合格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禁止在道路上行驶。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大型家电等产品时,应重点注意产品是否通过质量认证,不购买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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