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明确不得强行要求进城农民转让“三权”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9-12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的实施意见》提出,通过十一项措施确保到2020年实现24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目标任务,同时明确,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据悉,这十一项措施是: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上落户政策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健全完善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健全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建立完善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乡养老保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权利、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

  《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完善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同时,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充分发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作用,为进城落户农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引导支持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避免重复参保。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一律可在城镇落户。

  此外,《实施意见》提出,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建立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三者条件之一的,一律可申请办理居住证,全省要在今年9月底前全面实现统一制证。各地区居住证申领门槛不得高于国家标准、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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