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请假被记旷工 孕妇遭辞退维权获补偿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3-04
  扬子晚报网2月23日讯 (通讯员 穆晶 记者 任国勇)市民陈女士怀孕后,因产检需要请假,并且履行了请假手续,但她所在的网络科技公司不批准她产检假并以旷工为由,将她辞退。陈女士属于“三期”女职工,被辞退后在生育时,连最基本的生育保险都没有享受到,倍感委屈的她向雨花台区司法局法援中心申请维权。法援中心工作人员经调解不成,帮她申请了法援律师,经过劳动仲裁,陈女士主张的补偿及补缴生育险均获得支持。
  陈女士于2016年通过网上招聘,到了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从事策划岗位,并且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月工资5600元。入职后不久发现自己怀孕了,陈女士按公司的要求正常上下班,公司安排的加班,她也都认真执行。可陈女士因产检需要请假,履行请假手续,但公司以请假没有获批为由,认定她旷工一天,不仅扣除旷工工资,还扣除当月所有绩效。陈女士到了孕晚期,经常感觉到宫缩,医生建议她要多休息,陈女士申请了休病假,并将医生开的病假条递交给公司相关部门,公司却不同意,并且直接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快递到她的家里。于此同时,公司停缴陈女士的社会保险,致使她在生产时未能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基本的收入也没有。
  倍感委屈的陈女士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相关法规,于是向雨花台区法援中心求助。工作人员认为,本案中的陈女士不是一般的劳动者,是属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由于女性“三期”内生理特殊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三期”女职工的相关权益,于是法援中心组织双方调解,但最终因双方闹僵,恢复劳动关系已经没有可能。对于陈女士主张相应补偿一事,法援中心建议双方走仲裁程序,并指派了法援律师帮她维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系因原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并未就其经合法程序制定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充分举证,而且被告明确知晓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原告处于孕期,却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这一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该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陈女士获得经济补偿金、孕产期及哺乳期的工资和补缴生育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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