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消费欺诈如何依法维权 青岛公布典型案例(4)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10-25
  案例
  4
  格式合同免除违约责任
  2019年3月8日,李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九水东路的北京城建青岛兴华地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在李沧区九水东路199号建设北京城建龙樾湾商品房项目销售精装商品房。当事人所使用的合同文本的条款内容中,补充协议含有以下格式条款:“出卖人完成修复后不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等免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格式条款;以及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买受人不要求赔偿损失。”等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权利的格式条款。
  截止到3月8日,该公司签订397份合同,房价总款为8.2亿多元,上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达18个月,没有违法所得。李沧区市场监管局根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当事人做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
  ■案件点评:
  北京城建青岛兴华地产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违法行为,是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欺诈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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