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与对策(2)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2-19
    (二)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的实际表现。中国农村的婚姻习俗是“从夫居”,这些年由于农地承包期限长期化,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凸显,尤其在不发达地区,妇女因婚姻流动或因离婚失去土地承包权益的不在少数(张红宇,2002)。农村妇女结婚分三种情况,即与本村农民结婚,与外村农民结婚,与城镇居民结婚。第一种情况,妇女保留承包地问题不是很大,在本村范围内一般经村组调整或家庭协商可以解决;但后两种情况,常常产生不少麻烦(赵玲,2014)。不少村庄沿袭历史上的做法,一旦人口发生变动,就对按人口平均分配的土地进行调整,妇女与外村居民结婚后,村里就立即收回承包地。其结果为:与其他村农民结婚的妇女,如果嫁入的村庄长期不调整土地,那么这位妇女也会两头落空,长期得不到个人份内的承包地;而与城镇居民结婚的妇女,不可能在别的地方分地,结婚后就会失去承包地。
    许多地方户口是判断村民身份最重要的依据,从而也常常被作为分配承包地、土地征用补偿费和社员股份量化的直接依据。按照“从夫居”的习俗,嫁到外村去的妇女一般会将户口迁入夫家村,但是也有一些迁不出和不愿迁的情况。在20世纪80、90年代,城乡二元社会隔阂非常严格,农村妇女的户口无法迁到城里,她们如与城镇居民结婚,本人甚至子女的户口只能在娘家所在村;又如离婚、丧偶妇女,虽然旧的婚姻关系断裂了,但是在建立新家庭以前,户口也只能留在原来的村庄。随着农村的发展,农村妇女中也逐渐出现了与外村农民结婚而不迁户口的情况,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赵玲,2014):一是有《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结婚后有选择到哪方居住落户的权利;二是不同村庄存在贫富不均,有的村庄区域地理位置好,集体经济发达,村民享受的集体福利待遇高,妇女结婚后不愿出村。这些做法与旧传统、旧习俗形成很大的冲突,一些村庄采取强制迁出户口的做法,或者与坚持不迁的妇女谈判并签下协议,只允许保留户口,不保留社员身份,不享受任何集体福利待遇。
    在中国加入WTO之际为提高农业效率而推行的农村土地政策,加大了获取土地方面的性别不平等程度(郭建梅、李莹,2009)。土地权益是农村妇女生存保障的基本权利,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长期以来是妇女信访的重点问题(全国妇联权益部,2013)。全国妇联对各地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显示,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土地,有43.8%的妇女因为婚姻而失去了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董江爱,2008)。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显示,2010年没有土地的农村妇女占21%,比2000年增加了11.8个百分点;其中,因婚姻变动而失去土地的占27.7%(陈至立,2013)。2010年妇联系统接受此类信访事项近1.2万件次,比上年增加25.8%;2011年全国妇联信访处理妇女土地权益投诉1267件次,比上年上升62%(全国妇联权益部,2013)。
    二、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的形成原因
    我国农村妇女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法可依的,为什么实践中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农村妇女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大量存在呢?究其原因,除了受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法律的规定等整个制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是重要的根源(马研,2007)。
    (一)从客观现实看,妇女婚姻的流动性与土地的固定性是一对矛盾。从农村妇女土地问题的阶段性特点和主要表现可以看出,形成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妇女因婚姻而产生的流动性与土地的固定性存在客观矛盾。农村实行家庭责任制后普遍采用土地调整制度,在土地调整中,妇女结婚迁居他村,其娘家的土地将减少一人份,减下的土地又调整给家庭人口增加的农户;其婆家或其夫家的土地也随之可能增加一人份,而新增土地则来自于家庭人口减少的农户(李平,2007)。这样,在一轮承包期间,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基本得到化解,并未突显。而根据收集到的自1995-2005年共91个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案例,可以看出,近80%的妇女土地损害案例是由于婚姻流动或婚姻变化而造成的(董江爱,2008);各种情况都说明,禁止调地和减少土地调整次数是不利于妇女的,因为她们婚后从娘家获得土地的可能性很低(丹尼斯?海尔,2009)。禁止土地再分配,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化,并增加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但同时也致使妇女对于土地的权利难以保障(陈俊杰等,2009)。
    农村妇女失去承包地主要有两类情况(赵玲,2014):一是“时间差”失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为30年,而实际上各地实行的情况并不一致,有的村庄停止了调整土地,有的村庄仍在坚持小调整。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2002年对陕西和湖南两省412户农户的调查,在36个样本村民小组中有39%不再进行土地调整。如果出嫁妇女的娘家村仍然进行小调整收回了承包地,而夫家村实行长期稳定不调整,这部分妇女就将长期无地。二是“隐性化”失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强调,出嫁妇女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分配土地之前,原居住地不能收回其土地。这一规定从理论上说,妇女的土地权益没有发生损失,但是妇女所居住的家庭、地点发生了变化。对于嫁往外地离开原居住村的妇女来说,继续耕种保留在娘家的土地十分不便;而嫁在同一村庄的妇女,由于传统习俗影响,去耕种或分割娘家的承包地也不是很现实。贵州省湄潭县的调查反映,1987年开始,该县不再调整土地,在娘家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出嫁妇女可以回娘家分割土地,或者把那份承包地出租后获取租金;但是如果娘家有儿子,妇女回家分割承包地的可能性很小,出租保留在娘家土地的情况就更少了。所以,她们成了名义上保留一份土地而实际无法实现经营权的隐性失地者。
    农村土地政策实行“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那么新加入的媳妇以及新出生的孩子就没有机会获得土地。这样,一批批的出嫁女就因为“娘家土地带不走,婆家没有土地分”而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湖北省政研室,2013)。表面上看,出嫁女娘家土地带不走也跑不掉,权益好像还“保留”在那儿,但那份权益出嫁女一般不能享受,因为她们不可能去耕种和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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