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这些行为被严格禁止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 时间:2025-06-0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凝聚着全体村民的心血,承载着乡村发展的希望。如何守护好这份“家底”,确保集体资产安全与增值?今天,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的三农调查员来给大家讲讲。

农村集体经济:这些行为被严格禁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

(三)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

(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六)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

(七)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

(八)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

(十)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些禁令直击集体资产流失风险。无论是侵占资金,还是低价处置集体财产,都直接损害村民利益。禁止违规借款担保、杜绝非法集资,守住了集体财产安全底线;严守商业秘密,保障集体发展机遇。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的三农调查员强调一下,这条法规织密防护网,只有管理者不触红线,农村集体经济才能稳健发展,成为乡村振兴的坚实保障!

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三农调查员,致力于精准捕捉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热点问题,及时响应社会关切,推动三农问题的积极解决。加入我们010-6994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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