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进出口“特区”:境外制种与试验用种的专属规则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 时间:2025-05-19

在当今全球化的农业发展进程中,种子的进出口及使用规范至关重要。为保障国内种业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其中《种子法》第五十九条就是极为关键的一条规定。今天,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带大家来看看。

种子进出口“特区”:境外制种与试验用种的专属规则

《种子法》第五十九条明确指出: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

这一法规紧密贴合现实情况。随着国际农业合作的日益频繁,为境外制种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要求具备对外制种合同,能确保进口种子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与可追溯性。限制其产品在境内销售,可有效避免对国内种子市场的冲击,防止一些质量参差不齐的境外制种产品流入国内市场。对于从境外引进的试验用种,规定隔离栽培并禁止收获物作为种子销售,这是从源头上保障国内种子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因为未经充分试验和审定的种子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可能因不适应国内环境或存在潜在病虫害等问题。

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强调一下,这条法规对维护我国种业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严格执行该法规,才能促进国内种业持续、良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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