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进出口监管:全方位守护生态与粮食安全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 时间:2025-05-19

在全球化背景下,种子进出口业务日益频繁,其既关乎国内农业生产需求,也影响着种业市场秩序与生态安全。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告诉大家,为规范种子进出口行为,《种子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种子进出口监管:全方位守护生态与粮食安全

《种子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一规定对种子进出口业务设置了严格的准入门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能力、技术水平和管理规范的认可,只有具备该证的企业,才允许涉足种子进出口领域,确保从业者具备相应资质与能力。而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许可,进一步强化了对农作物种子跨境流通的管控,因为农作物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其进出口必须在严格监管下进行。

国务院对境外引进种子审定权限、进口审批及转基因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更体现了监管的专业性与严谨性。境外种子引进涉及不同生态环境、品种特性,需严格审定其适应性与安全性;转基因植物品种的引进,更要充分考量对生态环境、人体健康等多方面的潜在影响。

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带大家强调一下,通过这些规定,形成了从业务准入到具体品种引进的全方位监管体系,既保障国内种业发展需求,又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粮食安全,促进种子进出口业务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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