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设“天网”捕鸟食用 三男子终难逃“天网”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1-06

  中国基层网讯:“劝君莫打枝头鸟,子在巢中望母归”这是唐朝诗人白居易的呼吁,而近日在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刘某丙因捕鸟食用,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2000元至3500元不等的罚金。

  今年3月初,在德化县龙浔镇丁墘村某处民房旁的荒田中,杨某甲、杨某乙、刘某丙三人共同架设黑色捕鸟网一张,杨某甲、杨某乙共同架设白色捕鸟网一张,此后将捕获的鸟类烹饪食用。随后几天,三人仍持续捕鸟,直至3月11日,公安机关抓获杨某甲,并现场查获已被宰杀的珠颈斑鸠3只。次日,被告人杨某乙、刘某丙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4月17日,公安机关对涉案3只动物尸体进行掩埋处理。经鉴定,涉案3只鸟类动物属于鸽形目鸠鸽科珠颈斑鸠,珠颈斑鸠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物种。另,2018年7月2日,德化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以及确定禁猎期和禁猎工具方法的通告》,规定“德化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禁猎期5年,自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禁止使用……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刘某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禁用方法进行狩猎,即便没有捕杀食用,只是圈养,也是触犯法律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民间素来有“不打三春鸟”的说法,三春指孟春、仲春、季春,即指现在的农历一至三月。鸟类通常在这个时节产卵孵子,捕获一只鸟,也许就意味着一窝小鸟倾巢而亡。望大家能够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观,洁身自好,勿自陷囹圄。

  法律小科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通讯员 许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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