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成都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出炉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1-02

  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发布告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关于完善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修改意见。

  以下是告示全文:

  关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告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承包地三权分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41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代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起草了《关于完善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实施意见》的修改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7日内将修改意见以电子文档形式反馈我委。

  联系人:李竹青

  联系电话:85075036

  电子邮箱:cd_tdlz@163.com

  附件:关于完善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

  关于完善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实行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为完善我市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41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市党代会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决策部署,以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为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为构筑都市现代农业新高地、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底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决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坚持自主自愿。充分发挥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示范引导,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坚持市场导向。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努力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鼓励进行符合实际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总结形成适合不同区域的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办法。

  (三)主要目标

  推进三权分置并行,逐步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三权分置格局。落实好集体所有权,丰富集体所有权实现形式;稳定农户承包权,赋予农户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等用益物权权能,确保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放活土地经营权,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经营和再入股经营等模式,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到2022年,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率达到80%。

  二、落实集体所有权

  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

  (一)夯实集体主体地位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土地、流转及开发集体土地、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定位。稳妥处理村两委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推进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明确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强化党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党支部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领导和支持村级民主自治;强化村民委员会的村民民主自治组织作用,保障村民民主参与公共事务,为村民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强化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能,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参与权、监督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明确集体所有权权能

  维护农民集体依法对承包地的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根据农民意愿,将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和集体机动地直接组织生产经营、依法发包或依法流转;有权对农户流转给农民集体的承包地直接组织生产经营或依法再流转;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需经农民集体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

  (三)创新集体所有权实现形式

  探索创新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多种路径,进一步增强集体统的能力、功能和作用。在充分保障农户土地流转收益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以村组为单位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对土地进行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整村整组预流转农户土地,以出租、入股、联营等形式对外经营或自主统一经营;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土地整理新增土地,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统一经营能力。对个别农户不愿流转的插花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协调,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管理功能。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主动招商引资,为承包农户提供土地流转机会或提供流转信息服务,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作用。

  三、稳定农户承包权

  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一)保持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巩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成果,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不动产权利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民事民管、民权民定原则,尊重和维护农民集体自主、自愿形成的农村产权长久不变决议,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严格实行承包地生不添、死不减、入不增、退不减,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二)完善土地承包权权能

  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进一步落实农户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权能,维护农户使用、流转、抵押等各项权能及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权利。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设定抵押,具备条件、符合政策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

  (三)维护农户承包权权益

  农户作为农村土地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户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不能违背农户的意愿收回或处置土地承包权。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不得强制要求进城落户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承包权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制度,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

  四、放活土地经营权

  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

  (一)完善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

  加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建设,依托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建立覆盖全域、辐射全省和西南地区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健全市场运行规范,提高服务水平,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产权交易、交易鉴证、法律咨询、抵押融资等服务。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引导流转双方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落实流转合同分级备案制度。完善土地经营权证制度,深化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引导和鼓励经营业主申领土地经营权证,保障经营业主对流转土地在流转期内的占有、经营、取得相应收益和依法依规就土地经营权进行再流转或设定抵押的权利。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基准价格评估及更新工作,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科学合理的流转价格参考。

  (二)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完善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信贷保险、抵押融资、税收、用地、用电、用水、项目扶持等政策。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建设。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相互融合,鼓励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联合和合作,依法组建行业组织或联盟,实现共同发展。优化农业服务供给,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边界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产业链环节,培育各类专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加快健全职业农民制度,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乡村工匠、农业职业经理人,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人才保障。加快农贷通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构建新型经营主体金融支持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调配信贷资源,面向新型经营主体开发资金互助、信用合作、融资租赁、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等多种金融业务,并给予利率优惠和财政贴息。

  (三)创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方式

  积极引导不同区域因地制宜,探索形成适合自身发展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方式。大力推广农业共营制,创新龙头企业(家庭农场、林场)+职业经理人+农业综合服务等共营新模式。引导农户通过出租、转让等方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支持农户采用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等经营模式,发展服务型规模经营;鼓励农户与农户联合或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采取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社区合作等方式,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普通农户分享农业规模经营收益和产业化经营各环节的增值收益,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发展合作型规模经营。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合种养、加工、物流、销售等产业链各环节农业经营主体,形成龙头企业+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模式,实现产业链合理分工,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提升规模经营效益。

  (四)加强土地流转资格审查

  实行土地流转县、乡分级审查,重点审查流入方主体资格、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和现代产业农业发展规划等。对土地流转100亩以下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审查;10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由县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500亩及以上的,经县级农业、林业、国土、工商等部门会商后,报县级政府组织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相应条件的租赁农地的业主不得享受各类扶持政策。

  (五)健全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

  坚持政府扶持引导、市场化运作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没有条件开展履约保证保险的地方应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支持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地方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保险,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

  (六)加强土地流转经营动态监测

  充分运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成果,通过农村经营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平台,实现对土地承包、流转和经营情况的信息化管理。实施土地流转情况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土地流转情况统计报表每月由村、乡、县逐级汇总到市,实现对土地流转情况的动态监测。落实土地流转巡查监管制度,加强对土地流转使用情况的监管,及时了解土地经营状况,并纠正土地流转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工作领导

  各区(市)县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强工作指导,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注重典型示范培养和推广。坚持问题导向,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密切关注,及时总结研究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责任分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主动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更好推动三权分置有序实施。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三权分置的组织领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三权分置的具体负责部门,负责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颁证、土地用途管制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各项土地流转和新型经营主体财政扶持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关经营主体的工商注册登记工作。金融部门负责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扩大农村产权抵质押范围,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人民法院负责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结果的强制执行工作。

  (三)加强体系建设

  各区(市)县要认真落实省委编办、农业厅《关于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川编办发〔2017〕34号),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管理体制,发挥其在土地流转工作中的管理、服务和监督职能作用,明确乡镇承担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充实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队伍,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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